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贸易,规范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2025年7月3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日。

本次修订草案核心变化与要点如下
明晰分类管理,细化申请要求: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适用于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由注册人/备案人申请,证明产品已获准在中国生产销售。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适用于未在我国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由生产企业申请,证明产品未在中国注册备案且该生产企业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条件。
将出口销售证明明确分为两类:
分别清晰列明了申请两类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优化办理流程,强化主体责任:
明确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明出具的管理工作。
规定出具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详细列出了不予出具证明的五种情形(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产整改期间、提供虚假资料、未建立出口档案等)。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人必须保证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建立详实的出口医疗器械产品档案(包含证明、生产记录、合同、检验报告、报关单等),确保可追溯,并要求当年质量体系自查报告原则上应包含出口情况。
调整编号与有效期:
更新了证明编号的编排规则(中文:X~1~药监械出X~2~X~3~号;英文:MDX~1~X~2~X~3~),包含省份简称(或拼音)、年份和流水号。
明确证明有效期:一般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最先到达的有效期;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申请资料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申请。
完善监管与退出机制:
建立证明退出机制: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再符合条件、存在违规或资料变化需重新申请时,应公告说明已出具的证明失效。
严惩失信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证明的,公告证明失效,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出具证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升服务效能:
鼓励各省级药监部门推行网上办理、电子申报和出证,方便企业。
要求省级药监部门组织做好证明信息的及时公开(更新后7个工作日内)和数据上报(更新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监局)。
明确适用范围与过渡期:
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
规定计划自2025年X月1日起施行(备注指明过渡期为发布后3个月),届时将废止2015年发布的原规定。
征求意见与行业意义:
此次修订旨在积极响应国务院部署,通过制度优化进一步畅通医疗器械出口渠道,规范出口证明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清晰的责任划分和强化的信用管理有助于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出口追溯体系。鼓励电子化办理则体现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导向。
反馈渠道: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5年8月2日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指定的在线平台或邮寄方式提交宝贵意见和建议。此举将为最终规定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共同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国际化进程。
来源:国家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