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内蒙古医保局
7月9日,内蒙古医保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12章47条,包括总则、信用档案、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监控与预警、信用信息披露与权益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暂行办法》明确,信用档案,规定信用档案的建立标准,内容涵盖信用承诺、良好/不良行为、评价结果等。信用承诺,要求定点医药机构等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依法使用医保基金,承诺内容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监管依据。信用信息归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方式,由自治区医保局制定、更新信用信息目录。信用评价,设定年度评价周期、排除评价的情形,采用百分制将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至D(差)四级。信用监控与预警,通过信用评价平台实时监控,对严重失信行为及时降级并预警。信用信息披露与权益保障,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保密要求,并与自治区各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平台共享数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等级与监管挂钩,制定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措施。
(内蒙古医保局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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