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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耗材挂网,规则变了!

发布时间:2025-07-15

来源:易联起航

 

7月8日,湖南医保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此之前,4月17日,湖南医保局曾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意见,对比意见稿与正式文件,挂网范围一致。其他规则细节多处发生变化,同时增加了部分内容。

1、在“联动挂网目录—已在湖南省挂网的”挂网条件部分,删除了“但需两年内有实际采购交易记录”。

 

2、在首次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部分,将要求从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管理系统有备案采购记录5家减少为3家。

 

3、在议价采购部分,将“议定价格可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更改为“议价结果不予公开”。新增了省医药采购平台提供全省实际采购价格有关统计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议价采购须秉持诚信经营、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捆绑销售、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

 

4、在备案采购部分,首先,将医疗机构应在完成采购交易7个工作日改成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单,其次,各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3%增加到5%。最后,增加了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7%。

 

5、在“配套措施—建立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部分,其一,列入重点监控品类条件发生变化,将低于预警阈值的采购数量占该产品总采购数量比值“一个月内高于10%””更改为“90天内高于一定比例(暂定为20%)”。其二,对于虚报,瞒报产品以及不及时更新最低参考价的产品,减轻了惩罚措施,将按核实后的省级最低参考价下调 10%更改为5%作为湖南省挂网价。

 

6、在“配套措施—建立医用耗材挂网退出机制”部分,第一,新增分区管理,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分区管理。其二,将退出挂网更改为暂停挂网及撤销挂网,同时明确对应情形。

 

7、在“加强耗材挂网基础工作”部分,增加了生产企业要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须对申报耗材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删除了医疗机构完成采购交易 7 日内,须在招采管理系统完成线上采购流程。

 

8、文件有效期从意见稿的5年缩短至2年。

 

《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一、挂网范围:获得医保编码的耗材、试剂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临床所需,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并获得代码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可按规定在湖南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

同时明确不得挂网的情形,主要是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明确不得挂网等情形,没有过多限制。

 

二、划分四类挂网目录,准入规则各不同

 

第一类:直接挂网目录,即不需要联动价格、直接可以挂网的医用耗材。

第二类:联动挂网目录,即需要进行价格联动、带有一定挂网条件的医用耗材,符合条件的可在企业申报后挂网。

第三类:附挂网价格条件目录,主要是拟建立一个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有新增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耗材需求的产品,将按照一定的规则,以挂网价格限制为条件,让这些产品以低于限定的挂网价格挂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这主要是考虑当前耗材挂网价格虚高现象严重,纳入除外耗材后医疗机构为零差率销售,议价动力严重下降,可能直接导致医保基金重大损失和群众负担加重。

第四类:备案目录,主要是不符合以上三类挂网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流程进行产品备案申报并提供采购限价。

 

 

※ 以上挂网产品中,需要进行挂网价格和采购交易行为重点监测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国家或省级监测存在价格风险等情况,均纳入监测目录管理。

 

三、三类采购要求不同

 

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主体,须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

 

四、完善耗材基础信息,加强挂网耗材管理

 

1、完善医用耗材基础信息

省医药采购平台对挂网医用耗材等进行管理属性标识,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动态更新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等基础信息,推动医用耗材全流程可追溯。

 

 

2、加强医用耗材挂网管理

  • 挂网耗材实行常态化管理,企业定期申报

医用耗材挂网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企业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明确的办理材料、办理地点与方式、办理时间、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要求,定期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挂网,省医药集采机构定期受理办结。

根据《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 (2024年版)》,每月1—15日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填报产品价格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处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公布时间)。

 

  • 外省挂网耗材出现新低价/备案产品达到联动挂网条件,需在30天内进行调整

挂网医用耗材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湖南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通过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备案产品在备案期间已达到联动挂网条件的,企业可在条件符合后30天内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3、建立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

对医用耗材及实施技耗分离的体外诊断试剂设置采购价预警阈值,预警阈值为产品挂网价×50%,当低于预警阈值的耗材产品交易价产生后,低于预警阈值的采购数量占该产品总采购数量比值90天内高于一定比例(暂定为20%),则列为重点监控品类,督促企业下调产品挂网价至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或挂网价的80%(二者低值)以内,企业拒绝调整且申诉不成功的暂停挂网。

 

对于虚报、瞒报省级最低参考价的产品,或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省级最低参考价的,按核实后的省级最低参考价下调5%作为我省挂网价,拒不接受下调挂网价的暂停挂网,情节严重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4、建立医用耗材挂网退出机制

 

4、建立医用耗材挂网退出机制

  • 挂网产品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分区管理

挂网之日起2年内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医疗机构可采购不活跃区挂网产品,产生实际交易的不活跃区产品直接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产品挂网价格不予纳入各种价格统计、比对等。

 

  • 暂停挂网

 

  • 撤销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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