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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9月15日起!耗材回款新规落地

发布时间:2025-09-14

来源:重庆市医保局、易联起航整理

 

8月27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再执行集采预付政策。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01

实施范围——国采中选产品实施直接结算

1.结算范围

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为重点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2.医疗机构范围

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直接结算,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3.医药企业范围

配送供应重庆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产品的医药企业。

 

 

02

主要措施——六项措施推进直接结算

1.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代结算

此项工作已纳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重庆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受医疗机构委托代为结算相关产品货款。

2.结算方式: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是指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确认收货收票后,用医保基金代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结算。

3.货款确认:医院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待支付货款

医疗机构在重庆招采管理系统下单,医药企业响应出库后即可创建发票;医药企业及时配送,当货物和发票一并送达至医疗机构后,在招采管理系统填写票货送达信息;医疗机构及时在招采管理系统内进行收货和收票确认(发票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将自动确认)。

重庆药品交易所于每月1日提供上月待支付货款数据,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待支付货款并直接结算数据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自动确认),重庆药品交易所及时通过招采管理系统将确认后的待支付货款并直接结算数据推送至重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核心经办系统。

退货及非直接结算部分的药械货款,按现行结算方式处理。

4.基金抵扣:按月扣减待支付货款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医疗机构应收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扣减待支付货款,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扣减,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扣减。当月不足扣减的,该医疗机构上月待结算货款不纳入直接结算,由医疗机构支付。

各级医保部门原则上于每月28日前将已抵扣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货款)划转至市医保药械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5.货款结算:按结算流程T+1工作日进行支付

市医保监测中心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提出的资金申请划拨到重庆药品交易所货款代付专用银行账户。

重庆药品交易所收到资金后依据已确认货款数据,核实无误后按结算流程T+1工作日进行支付。

6.利息清算:每年年底清算

每年12月31日前,市医保监测中心、重庆药品交易所分别对药械采购直接结算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进行清理,利息经市级医保基金支出户划转至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延伸阅读

2025年2月14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明确将集采药品耗材、国谈药直接结算纳入2025年“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当中,要求基本实现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对集采药品的直接结算,加快推动与医药企业对集采医用耗材、国谈药的直接结算。

当前,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的实施范围主要聚焦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货款结算。相比之下,非集采产品货款的直接结算工作推进较为缓慢,目前仍主要通过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通过梳理各省发布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实施方案、集采实施方案以及带量采购项目落地执行通知等文件,现将各省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的具体情况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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