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易联起航
9月17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至10月16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本次《办法》由2020年印发的《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而成。与2020年版本相比,体现了对创新药发展的支持,在非带量采购结算部分,新增包含创新药在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内容。其余集采或非集采药械的货款结算规定未发生改变。
《办法》分为总则、监管账户用途及管理、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监督管理、附则七章,共二十条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适用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四川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结算药械货款适用本办法。
监管账户与结算账户
1. 监管账户
省医保局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及支付药械货款业务。
2. 结算账户
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
资金结算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与平台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带量采购结算流程及重要时间节点:
(1)结算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划转预付货款至企业结算账户。若发生退货退款,企业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将退款划转至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
(2)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
(3)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医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4)监管账户3个工作日内划转:医保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或企业退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划转至企业或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

2. 非带量采购结算流程及重要时间节点
医药机构采购除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其他药械,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且取得医药企业开具的发票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3个工作日向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
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企业在按约定时间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3个工作日向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划转退货款项。

3. 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月度清算
(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的清算,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抵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
(2) 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结算费用抵扣方式未能在委托预付款协议约定时间内结清的,应按委托预付款协议一次性归还剩余部分基金预付款。
(3) 带量采购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中其他药械的结算方式处理。
4. 每月前5个工作日发送上月流水清单
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应将监管账户上月发生的各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或支付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分别发送给各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做好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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