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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关于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产品信息申报时间:12 月1 日—12 月 7 日

发布时间:2025-11-27

11月26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要求,重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输尿管支架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现发布《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NGZJLC-2025-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愿申报参与。

 

具体申报方法请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重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s://ggfwpz.ylbzj.cq.gov.cn/tps-local/ucenter/#/login)获取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完成产品申报。

 

采购品种及分组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市的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为 C010301 开头的产品)。根据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产品的材质、是否带导丝、特征区分采购分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见表 1。

 

 

采购需求量

年度采购需求量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每一家医疗机构报送的各产品采购需求量累加得出。首年采购需求量为1266995 根。

 

 产品信息申报时间

2025 年 12 月1 日—12 月 7 日

 

申报报价及报价须知

(一)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制定了各采购分组的最高有效申报价,并按联盟地区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区分竞价单元,见表 3。

 

1. 采购分组 1、2,申报企业按以下条件进入不同竞价单元:

A 竞价单元:根据企业已申报产品的医疗机构需求量由多到少依次排序,取该分组累计采购需求量前 85%(含)且能供应联盟地区的企业。

如进入 A 竞价单元的企业数量不足 5 家,在能供应联盟地区且需求量大于 0 的申报企业中,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由多到少将 A 竞价单元依序递补至 5 家。

如 B 竞价单元能供应联盟地区且需求量大于 0 的有效申报企业家数不足 5 家,则全部进入A 竞价单元。

B 竞价单元:未进入 A 竞价单元的企业进入 B 竞价单元。

 

2. 采购分组 3、4、5 不区分竞价单元,1 个采购分组即为 1个竞价单元。

 

(二)各申报企业按照申报产品进行报价,每家申报企业每个申报产品报 1 个价格,按最小使用单位报价。申报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分组最高有效申报价、最低省级挂网价、曾中选最低价三个价格中的低值。企业成功申报的所有产品均应报价,如未报价视同放弃同竞价单元所有产品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同企业同竞价单元各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3 倍,各产品报价均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50%的情况除外。

 

(三)采购分组 3、4、5 各竞价单元企业加权报价须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 50%。

 

(四)企业按正整数申报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以最小使用单位为计价单位,报价不得为零。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含产品价格、税费、配送费用、配套工具配送费用、配套工具使用费用及伴随服务费用等费用在内。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产品申报及报价等相关系统操作,未完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在其他省级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价格须联动,由中选企业在 30 天内向省际联盟集采办公室申请并调整本次联盟地区中选价格,若未按规定申报并调整的,一经确认,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中选资格。

 

拟中选规则

各竞价单元按以下规则确定企业是否拟中选,若拟中选,则该企业该竞价单元下的申报产品均获得拟中选资格。

1. 同竞价单元有效申报企业数为 3 家及以上的拟中选规则。确定入围企业。各竞价单元排名前 75%的企业(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确定入围企业。同一竞价单元内,若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排名连续,且分别属于拟入围企业与非入围企业的,则排名末位的拟入围企业视为非入围。

 

(1)规则一(直接拟中选):A 竞价单元的入围企业直接获得拟中选资格,B 竞价单元的入围企业加权报价不高于同采购分组 A 竞价单元拟中选企业的最高加权报价获得拟中选资格。

按规则一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省际联盟集采办公室组织相关企业再报一次价格。

 

(2)规则二(入围复活):规则一中已入围但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有效申报企业,报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获得规则二拟中选资格。

a.企业加权报价及各产品报价均不高于首轮报价。

b.同采购分组 B 竞价单元企业加权报价不高于按规则一 A竞价单元拟中选企业的最高加权报价。

 

(3)规则三(未入围复活):规则一中未入围的有效申报企业,报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获得规则三拟中选资格。

a.企业加权报价及各产品报价均不高于首轮报价。

b.企业加权报价不高于同竞价单元按规则一各拟中选企业加权报价的算术平均价。

 

(4)规则四(未入围复活):规则一中未入围且已申报产品的企业采购需求量达到或超过同竞价单元已申报产品各企业平均采购需求量的有效申报企业。报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获得规则四拟中选资格。

a.企业加权报价及各产品报价均不高于首轮报价。

b.企业加权报价不高于同竞价单元按规则一拟中选企业的最高加权报价。

同竞价单元有效申报企业数小于 3 家的拟中选规则。

企业加权报价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 50%获得拟中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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