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及政策解读,规范有序推进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开展。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01
实施范围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除外。
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02
采购方式与原则
采购方式: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
采购原则: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03
主要任务
1. 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设备集采分为国家、省、市地三级。
国家负责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省级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集中采购,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
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延伸阅读】
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2023年3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目录内容具体如下:

2. 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下同)备案数据库建设。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高值医用设备有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登记备案。
04
重点环节

05
其他规定
要坚守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工作要求。
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间采购联盟,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
暂未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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