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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试行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价格预立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6-09-18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试行高水平新技术新产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的通知》。9月15日发布的政策解读明确,将医疗服务价格立项受理节点前移,由省级医保部门提前介入,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耗材获批应用后快速形成收费项目做好准备。

价格政策提前介入创新转化过程

过去,一项医疗新技术或创新产品即使获得应用批准,也可能因为没有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而暂时缺少规范收费渠道。预立项制度的核心,是在正式获批应用前先开展价格政策研判,减少技术准入与价格立项之间的时间差。

国家医保局介绍,此前在40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已统一新增质子放疗、手术机器人、远程手术、脑机接口置入等200余项价格项目。此次制度主要面向下一阶段的增量创新,推动价格管理由获批后的被动受理,向研发和临床研究阶段的早期识别延伸。

聚焦临床价值,不是普遍降低门槛

预立项适用于三类重点情形:临床价值大、诊疗手段取得突破的新技术;能够满足重大临床需求、解决关键诊疗难题或提升效率精度的新设备;填补诊疗空白、以患者获益为主并可能改变手术方案的新耗材。

常规迭代升级产品、无需配套价格项目即可按药品或耗材收费的产品,以及除满足重大疾病诊疗需要的三类新诊断试剂外的其他诊断试剂,不纳入预立项范围。政策强调预立项不是降低质量标准,也不是为所有创新产品提前取得收费资格。

由三级医院申报,一项申请可供各地参考

价格预立项由医疗机构发起,三级医院可向省级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新技术自获准进入临床研究起,新产品自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起,至正式获批临床应用前,可按要求申请。同一技术或产品由首家医院申报后,其他医疗机构无需重复申报。

预立项也不等于正式价格项目。技术或产品最终未获批准,转化程序将终止;正式获批后,省级医保部门可通过快速新增、附条件新增或现有项目兼容等方式推进落地。其他省份还可参考首个省份的立项结果,形成“一省立项、全国跟进”的协同效应。

医疗器械企业要同步准备价值与经济性证据

政策特别关注设备折旧和耗材费用对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的影响。当设备折旧或耗材费用占新项目价格构成超过60%,或医用耗材价格超过5000元时,相关方面需要对价格合理性和经济性作出说明。企业不能只证明技术先进,还需要说明患者获益、成本结构和支付可承受性。

对于山东医疗机构和创新器械企业而言,预立项制度提供了更早沟通价格路径的机会。医院应在临床研究阶段同步梳理服务流程和资源消耗;企业则应配合积累临床效果、真实世界使用和经济性资料。只有技术准入、临床应用和价值证据同步推进,创新产品才更可能顺利跨越进入临床后的收费与推广环节。

信息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