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北京市医保局
11月3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挂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医用耗材挂网范围、集采中选产品挂网、挂网挂价、备案采购等环节作出全面规定。

《通知》明确,本市医用耗材挂网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按规定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医用耗材均属挂网范围。
对全国已有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的医用耗材,以省级最低挂网价作为本市挂网限价;纳入集采范围的品类,按集采牵头部门制定的非中选产品限价、国家相关部门部署治理后价格等,与省级最低挂网价取低作为挂网限价。
已在本市挂网的产品,如在其他省份产生并执行新低挂网价,申报企业应在执行30日内向本市招采子系统申报价格调整。对违反挂网采购管理规定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暂停网采资格、信用评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招采子系统中连续满1年无网采交易记录的挂网产品自动休眠,连续半年及以上无网采交易记录的产品可由企业自行申报休眠;休眠后需由申报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完成激活操作,方可恢复挂网采购交易状态。
采购环节,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执行统一中选价格;医疗机构采购其它产品原则上按不高于挂网限价、本院历史采购价议价确定。遇急(抢)救、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未挂网产品或高于挂网限价产品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并于采购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备案功能填报信息,各级医保部门将不合理备案纳入监督考核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