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结算申报表》规范解读,介绍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费用的申报内容与结算关系。作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文书(2026版)》配套解读的一部分,此次内容将评估业务量、个人负担和基金支付放在同一张表中,帮助定点评估机构与经办机构衔接费用结算。
失能评估是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此次介绍的申报表,由定点评估机构定期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用于归集一个结算周期内的评估业务量及相关费用。
表格分为表头信息和评估费用明细。前者记录费用发生的起止日期、机构全称、统一机构编码等信息,金额单位为元;后者按照评估类型,分别统计人数、人次、费用总额,以及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和拨付申请金额。
人数与人次分开呈现,能够让评估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与费用记录相互对应。对于存在复评等业务的机构,这种记录方式也有助于在同一结算周期内理清服务数量与支付构成。
解读明确,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结合服务利用情形和评估结果等因素,由基金和个人承担。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在金额关系上,评估费用总额由个人负担和政策范围内费用组成;政策范围内费用对应长护基金支付;申请拨付金额则由基金支付金额与申请补拨金额相加形成。通过分别列示,机构可以清楚说明本期费用如何构成、申请资金如何计算。
申报资料需与评估业务台账保持一致,并由申报人签字确认。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按照协议约定结算。对山东开展长护险业务的定点评估机构而言,统一文书提供了费用整理与申报的共同依据;具体结算安排仍衔接所在统筹地区的经办要求。
来源:国家医保局
